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为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为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为政在桂阳县城锦绣银湾小区旁“天池酒吧”内,将一小包毒品K粉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2020年8月13日,刘为政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微信交易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为政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为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为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为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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