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丽云,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丽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被告人刘丽云与他人在上杭县白砂镇朋新村注册成立“上杭**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和项目投资咨询服务。后被告人刘丽云未经批准,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以个人或公司名义陆续吸收曾某某、邓某甲等131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6322365元,并出具收据或“上杭**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一本通”存折。被告人刘丽云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经商及还本付息,直到2019年1月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收据、借条、上杭**投资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财产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丽云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丽云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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