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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义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刘义成(曾用名刘大勇),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义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傍晚,被告人刘义成发现江油市**镇**苑**栋**单元**室王某某家窗户防盗栏有一根栏杆断开,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孔洞。当天20时许,刘义成到该防盗栏外观察,确认室内无人后从孔洞钻入防盗栏,翻窗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王某某家中爱马仕机械手表一块(AR8.97a/3020590/Au750 18K玫瑰金)、52°五粮液酒两瓶、48°五粮液酒一瓶、笑面玉佛一个、节节高玉佩一个,及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册(内装人民币168.88元)和外币纪念册各一本等财物。刘义成于次日及9月的一天,分两次将上述物品以4200元销赃给田某某,所获钱款已被其耗用。两瓶52°五粮液酒被田某某耗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某处扣押爱马仕机械手表一块(AR8.97a/3020590/Au750 18K玫瑰金)、48°五粮液一瓶、笑面玉佛一个、节节高玉佩一个,及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册和外币纪念册各一本等财物,并已发还王某某。经鉴定,被盗五粮液酒、爱马仕手表价值共计151517元。

2019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刘义成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燕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刘义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1页、散件24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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