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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乔受贿案、私藏弹药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刘乔,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普洱市思茅区**镇**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4月19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乔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9日收到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刘乔涉嫌私藏弹药案,后将二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宁洱县监察委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乔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甲、白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贿送人民币95.2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李某甲贿送现金人民币1.2万元

(1)2012年中秋节,为与刘乔搞好关系,李某甲在普洱市凯邦酒店一楼办公室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0.2万元。

(2)2013年春节,为与刘乔搞好关系,李某甲在普洱市凯邦酒店一楼办公室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0.5万元。

(3)2014年春节,为与刘乔搞好关系,李某甲在普洱市凯邦酒店一楼办公室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收受白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

(1)2012年春节,为与刘乔搞好关系,白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路兴业世家小区门口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0.1万元。

(2)2013年春节,为与刘乔搞好关系,白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路兴业世家小区门口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0.1万元。

3.收受郑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264万元

(1)2013年1至4月间,郑某某受在思澜碑附近开游戏室的“福建人”委托,为获得刘乔的关照,在思茅区南屏派出所门口路边两次转送给刘乔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2)2012年8月,为与刘乔搞好关系,郑某某在刘乔搬家时送给刘乔大茶板一块,经鉴定及认定,该茶板材质为非洲楝,价格为人民币6720元。

(4)2014年底,为与刘乔搞好关系,郑某某在62医院后面的家具店送给刘乔木质家具桌椅一套(九件),经鉴定及认定,该套桌椅为红木,价格为人民币4.592万元。

4.收受陈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4月中旬,**市公安局**分局正在办理黄登栋网络赌博案,陈某某受黄登栋家属委托找刘乔帮忙,在黄登栋案被转治安案件处理后,为感谢刘乔帮忙,陈某某在普洱市公园1号锦辉集团11楼办公室的楼梯口送给刘乔人民币10万元。

5.以放贷、入股的名义收受何某某贿送人民币76.6万元

(1)2012年,为与刘乔搞好关系得到照顾,何某某以月息4分,一年一结账的高息借贷为名,邀约刘乔出资参与小额信贷,刘乔从其存款中提出20万元交给何某某放贷。2013年,刘乔获得第一笔放贷利息9.6万元后,自己又拿出10.4万元凑足20万元,再加上第一次的20万元,合计40万元交给何某某放贷。2014年,何某某提出生意不好做,约定月息3分,一年后,刘乔获得第二笔利息收入14.4万元。刘乔又拿出5.6万元凑足20万元,加上第一次、第二次的40万元,合计60万元拿给何某某放贷。2015年,何某某表示生意不好做,预将刘乔的本金60万元同利息21.6万元共计81.6万元退还给刘乔。何某某妻子饶某某将该笔钱按刘乔要求转到李某乙账户中。刘乔以放贷名义收受何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45.6万元。

(2)2016年6、7月,为感谢刘乔给予的帮助并进一步搞好关系,何某某提出让刘乔入股共同到宁洱开石场,刘乔和李某乙以李某乙名义入股何某某宁洱县白草地石场60万元(其中刘乔入股35万元,李某乙入股25万元)。2018年春节前一天,刘乔到何某某思茅茗源香居住处,李某乙转交给刘乔石场分红人民币17.5万元。2019年春节前一天,刘乔到何某某思茅茗源香居住处,李某乙转交给刘乔石场分红人民币8.5万元。刘乔以入股石场分红名义收受何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26万元。

(3)2018年7月,为感谢刘乔给予的帮助并进一步搞好关系,何某某向刘乔提出思茅区龙啸鲍鱼火锅店重新开张,让刘乔入股。后刘乔以李某乙名义出资20万元入股该火锅店。2019年春节,李某乙转交给刘乔火锅店分红人民币5万元。刘乔以入股火锅店分红名义收受何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刘乔参加工作后按规定配发了枪支、弹药,到2009年实行枪支管理规范化,要求枪支弹药由单位统一集中管理,**市公安局**局多次通知干警将所持有枪支、弹药交回单位统一管理,刘乔未将所配发的部分子弹、弹匣交回单位,私自藏于家中。2019年4月19日普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搜查刘乔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宅时查获疑似子弹57发、疑似弹匣4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乔家查获的疑似子弹中55发为军用子弹、2发为非军用子弹,4个弹匣为枪支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用子弹55发、非军用子弹2发、弹匣4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户口证明、任免职文件、到案经过、账册复印件等;3.证人李某甲、白某某、何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乔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5.2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刘乔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藏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波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乔现被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名单1份;

3.查获弹药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退交赃款35.6万元暂存于普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搜查物证照片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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