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刘习芝,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刘习芝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7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7月1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习芝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习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习芝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在江阴市**镇**村**桥**号,利用借居在此的机会,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200元及黄金项链、黄金挂件等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800余元。
案发后,上述现金及黄金项链等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习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习芝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习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习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习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习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习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习芝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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