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乾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福建省漳州市**市人,住漳州市**区**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乾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乾鸿多次将本人开户的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开户的“四件套”(手机号码、银行卡、网银、身份证复印件),通过网络出售给一个叫“阿乐”的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刘乾鸿明知“阿乐”将自己及陈某某的“四件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发现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有钱时,让陈某某补办该银行卡,并将卡中52100元现金占为己有,被害人张某某被骗11000余元。
被告人刘乾鸿于2019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乾鸿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乾鸿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乾鸿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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