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争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村民组***号,2004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争光、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在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刘存权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争光先后参与赌博软件“梦想娱乐”、“九龙娱乐”、“金猪娱乐”作为代理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和玩家,根据下级代理和玩家赌博产生的流水由赌博平台和上级代理结算佣金,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刘争光利用“金猪娱乐”ID:65****64账号累计发展下线团队人数260多人,其中直属玩家18人,并利用该账户开设ID:60****34的下级账号发展团队人数26人,直属玩家5人。期间,被告人刘争光通过下线代理和玩家参赌合共收取赌资1000多万元。
2019年5月至8元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经刘争光发展,先后加入赌博软件“九龙娱乐”、“金猪娱乐”作为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和玩家,根据下级代理和玩家赌博产生的流水由赌博平台和上级代理结算佣金,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在“金猪娱乐”发展下线团队人数54人,其中直属玩家29人,从赌博平台账户提现赌资和返佣合共260357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经被告人罗某某提供有效线索,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刘争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争光、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争光、罗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争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刘争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差及本案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结合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被告人罗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及缴纳全部罚金后可适用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争光、罗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数据光盘8张;
3.作案工具手机3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银行卡16张,U盾5个,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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