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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二八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93号

被告人刘二八,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中渡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8年4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先后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二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刘二八来到本市虎门镇**社区**路**市场内猪肉档**号伺机盗窃。期间,刘二八趁被害人赖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电动自行车前车篮内的苹果XR手机(价值4504.12元)。得手后,刘二八逃离现场。2020年5月8日,侦查人员在本市虎门镇**市场将刘二八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二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八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二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检察官助理:李惠青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二八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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