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二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刘二虎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二虎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二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底,被告人刘二虎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自己架设网站的方式,为该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计人民币586735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二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人代为退缴违法所得5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二虎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二虎的供述;
5.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6. 侦查机关从通过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二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二虎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二虎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二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人代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二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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