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云亮,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云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5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厂**室盗窃,盗走被害人苏某乙放于卧室桌子上的一枚金戒指及客厅桌上一个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0元。经现场勘查,在客厅西墙窗户玻璃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指纹与被告人刘云亮左手中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二、200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街**号自建四层楼建筑,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于卧室书桌抽屉内的现金9000元及一楼楼梯边窗户上的一手提包内的现金500元。经现场勘查,在三楼西侧卧室内桌子抽屉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指纹与被告人刘云亮左手拇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三、2017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翔安区**镇**尾**号自建四层楼建筑入室盗窃,盗走卧室床头柜下面的柜子内现金2800元及一枚钻戒。经现场勘查,在四楼卫生间墙面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指纹与被告人刘云亮左手食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四、2018年2月1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路**号**店,盗走被害人苏某甲放于一楼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红米智能手机(鉴定价值199元)及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300元。
五、2019年3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路**号的“**超市”,撬开卷帘门入店盗窃,盗走现金2685元,香烟27条(香烟外包装上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5021220****,其中硬中华香烟8条、软中华香烟3条、长城雪茄香烟2条、长城雅薄(醇雅*陈皮薄荷)香烟2条、利群西子阳光香烟5条、建牌薄荷紫冰香烟4条、软中南海香烟1条、软红狼香烟1条、黄鹤楼1条),ODYSSEY XO(欧地斯XO酒700ml装)5瓶,REMY MARTIN CLUB(角马洋酒2斤装)6瓶(鉴定价值共计15140元)。
六、2019年3月8日2时25分许,被告人刘云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路**号**店,撬开店门入店盗窃,盗走现金1632元,5块手表(TISSOT天梭石英女士手表1块、劳卡丹7001L石英男士手表1块、MICHAEL石英男士手表1块、BOSS石英男士手表1块、AMICA亚美加8001机械男士手表1块),5套西装(其中尼高斯-23男款50码套西二套,尼高斯男西装一套,港BBM克色男款50码套西1套,港-ZZEGNA兰色男款50码套西1套),鞋子3双(合弦道的男士39码黑色休闲鞋2双,七色龙439的男士38码黑色带鞋带的皮鞋1双),卡迪利黑色羊毛衫1件(鉴定价值共计49330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云亮在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抓获归案。现赃物1双七色皮鞋、4个手表(天梭1个、MICHAEL1个、亚美加1个)、5套西装(港BBM1套、港-ZZGENA1套、尼高斯1套、尼高斯-232套),9.8条香烟(长城雪茄烟2条、硬中华烟3条、软中华4包、中南海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长城烟1条4包、利群烟1条)、5瓶洋酒(XO2瓶,人头马3瓶),1部小米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商店、**有限公司、苏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钓竿、手套、鸭舌帽、雨衣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现金存款凭证、厦门市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情况说明、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及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叶某某、余某某、苏某甲、陈某乙、苏某乙、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云亮的供述和辩解;
6.同安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8. 现场搜查执法视频、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3次入户盗窃),价值826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 恒
检 察 员:蔡国水
附:
1.被告人刘云亮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 随案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4.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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