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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云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刘云(绰号“**”),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街**号**号,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2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刘云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将1小包(约重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崔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人民币20元。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云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附近一家庭旅馆房内,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将1小包(约重0.1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出售给吸毒人员崔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20元。

2019年8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云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云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云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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