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井平,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071517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6组。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20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2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井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夹山镇向吸毒人员侯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次,共计4.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附近路边,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元价格向侯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三板桥信用社门口,以400元价格向侯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3.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附近路边,以400元价格向侯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4.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附近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潘某某贩卖冰毒1克。
5.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井平在石门县**镇**附近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向潘某某贩卖冰毒1克。
6.2019年11月1日,潘某某向被告人刘井平微信转账500元购买冰毒,因刘井平于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未能向潘某兑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4.被告人刘井平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井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井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井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井平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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