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刘井红,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珙县人,农民,住四川宜宾珙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4年1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井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井红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城市广场肯德基二楼,趁被害人胡某某在桌位上睡着之际,将胡某某放在桌面上正在充电的一部深灰色苹果8Plus手机及充电宝盗走。后刘井红以600元钱将手机销赃,并将充电宝丢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井红在南岸区老步行街下口附近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井红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井红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井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井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井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井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井红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速裁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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