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刘亚丽,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9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9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0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19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子牙村东北堤被告人刘亚丽暂住处的院子内,被告人刘亚丽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刘某甲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并殴打对方,被告人刘亚丽在情急之下,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朝刘某甲胸部猛刺,后刺中刘某甲左胸部致刘某甲受伤。同日,刘某甲被送往静海区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亚丽指使其子刘某乙作伪证,后刘某乙在其指使下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同日,被告人刘亚丽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刘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刘亚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丽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丽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丽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群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亚丽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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