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刘亚亚,(曾用名: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亚亚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安泰花园北区南门口非机动车道,将被害人王某乙车牌号为宁A****R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车门打开,盗得人民币200元、软包装中华香烟六条(经鉴定,价值3498元)、银行卡4张,后刘亚亚伙同王某甲持所盗取的交通银行卡(尾号4657)分十笔刷卡套现共计2791.99元、持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0835)刷卡套现299元、持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3040)分八笔刷卡套现共计2392元。以上共计9180.99元,得款挥霍。
2.2020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刘亚亚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至银川市兴庆区春晓园小区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田某某车牌号为宁A****0 白色丰田卡罗拉车车门打开,盗得现金190元、银行卡4张。后刘亚亚伙同杨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持所盗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5583)分十笔刷卡套现共计2999.9元、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2553)分三笔刷卡套现共计898.89元、持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3859)刷卡套现299.99元、持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7399)分十一笔刷卡套现共计2820.78元。以上共计7209.56元,得款挥霍。
3.2020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兴庆区长信春天东门汇丰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马某甲车牌号为宁A****V白色大众途观L越野车车门打开,盗得银行卡5张。后刘亚亚持所盗取的交通银行卡(尾号6979)分四笔刷卡套现共计895元,持华夏银行信用卡(尾号0469)分五笔刷卡套现共计1495元。以上共计2390元,得款挥霍。
4.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敬德街附近的十字路口,将被害人董某某车牌号为宁A****8深灰色大众迈腾轿车车门打开,盗得公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后刘亚亚持所盗取的宁夏银行卡(尾号4584)分三笔刷卡套现共计897元。得款挥霍。
5.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兴庆区文苑巷与敬德街交叉口西北角停车场向西30米左右的停车位,将被害人赵某甲车牌号为A****0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车门打开,银行卡两张。后刘亚亚持所盗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0273)分十一笔刷卡套现共计2387元。得款挥霍。
6.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兴庆区文苑西巷粮仓精酿酒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丙车牌号为宁A****1白色奥迪Q5轿车车门打开,盗得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后刘亚亚持所盗取的光大银行卡(尾号2118)分三笔刷卡套现共计899.7元。得款挥霍。
7.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东门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乙车牌号为宁A****J的银灰色路虎越野车车门打开,盗得南京雨花石香烟8条(经鉴定,价值3648元)、银行卡11张,后刘亚亚伙同韩某某、马某乙(均另案处理)持刘亚亚所盗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8908)分六笔刷卡套现共计925.53元;持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尾号0613)分十一笔刷卡套现共计2875元;持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0103)刷卡套现90元。以上共计7538.53元,得款挥霍。
8.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亚亚至银川市兴庆区众一家园南门停车场,将被害人徐某某车牌号为宁A****Y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车门打开,盗得现金100元、银行卡5张。后刘亚亚持所盗取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4550)分六笔刷卡套现共计1696.98元、持中信银行信用卡(尾号5014)分六笔刷卡套现共计1989元。上述金额共计3785.98元,得款挥霍。
被告人刘亚亚于2020年6月22日经书面传唤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大新镇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结论;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亚亚、同案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281.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亚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亚经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亚亚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超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亚亚现被羁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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