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刘亚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闵某某明知被告人刘亚威贩卖毒品,将欲购买毒品的吴某某及赵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刘亚威,介绍成功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闵某某20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亚威与赵某某约定,被告人刘亚威以1950元的价格贩卖约3个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赵某某,并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吴某某将两袋甲基苯丙胺快递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的赵某某处,后民警查获上述毒品,毒品净重1.62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泽阳区十里**道**号山水国际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到案经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违法前科信息、江西省洪都监狱出具的被告人刘亚威的释放证明材料、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尿检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对与被告人刘亚威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寄的快递包裹及包裹内容物的辨认,对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辨认;证人吴某某对与刘亚威、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邮寄毒品包裹的快递单号、包裹中内容物的辨认,对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的辨认;被告人刘亚威对涉案毒品,对同案犯闵某某的辨认;被告人闵某某对同案犯刘亚威,对本人使用的微信号、与刘亚威微信聊天记录、与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辨认;证人张某某对快递单号、包裹内容物、白色晶体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6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刘亚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汀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亚威、闵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毒品已经扣押并上缴。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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