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亚毛,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5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地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大道**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刘亚毛认为是妻子李某某盗窃了其存放在家中的4万余元现金和土地证,扬言要杀李某某再自杀,并准备菜刀、自制短刀和折叠小刀各一把。2019年,因女儿提出拆掉旧房盖新房,被告人刘亚毛认为是李某某串通女儿欲霸占其房产。2019年11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亚毛得知女儿刘某某准备第二天请人来勘查房屋。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亚毛拿出事先藏好的三把刀,来到李某某房间,持菜刀朝睡在床上的李某某的颈部猛砍,直至李某某没有反应。被告人刘亚毛将菜刀丢在床边的桌子上,来到客厅拿起自制短刀割自己脖子。19日7时许,被告人刘亚毛躺在客厅血泊中被邻居发现。急救人员赶到时,确认李某某已死亡,将刘亚毛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作用颈部造成左右两侧动静脉断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三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亚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毛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亚毛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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