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刘亚西,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3********,汉族,文盲,无业,聋哑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街**号附**号。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颖,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刘某某,彭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手语老师。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亚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刘亚西在彭州市天彭镇东大街临时市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玫瑰金OPPO R9S PLUS手机盗走,后被现场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现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亚西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亚西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亚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泽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亚西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4.翻译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8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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