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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亮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亮在益阳市资阳区精锐华府小区的电信营业厅内盗走OPPO、VIVO等手机13台。经价格认证,共计价值16637元。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亮在益阳市朝阳区最强王者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亮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亮具有坦白、累犯、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亮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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