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刘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亮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6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07时许,被告人刘亮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当日****号航班从景洪运输毒品前往绵阳,在西双版纳国际机场候机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61.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61.51克;
2.书证:户籍证明、检查报告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毒笔录、封装笔录、扣押记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亮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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