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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人菖诈骗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刘人菖,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202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人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人菖因网络赌博输钱,遂以在亚马逊平台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发货需要押金、母亲住院需要做手术为由,诱骗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141036.05元,期间被告人刘人菖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归还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0661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人菖因网络赌博输钱,遂以朋友做手术、自己做手术和投资急需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桔子分期等金融平台贷款并将贷款所得及其个人收入共计人民币119978.92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期间被告人刘人菖通过微信转账归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300元。

得手后,被告人刘人菖将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08053.97元用于日常花销和网络赌博。2020年5月20日,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抓获被告人刘人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两台;

2.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人菖的供述;

5.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人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人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人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人菖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人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丹

检察官助理  何妙谊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人菖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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