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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仁刚、赵彬等1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刘仁刚,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排**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学金,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金,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村**。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东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秋,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慈长瑞,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永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江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路**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村。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3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二,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永利,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维坤,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江波、郭某某、梅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9日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件管辖,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李江波、郭某某、梅某某、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均系本市静海区“蝶贝蕾”传销组织人员。

2017年5、6月,被告人梅某某、郭某某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骗被害人戈某某至本市静海区;同年6月6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张金金将戈某某骗至本市静海区静海镇**里**排**号被告人刘仁刚负责的传销窝点内,期间郭某某将戈某某手机定位关闭,并将戈某某手机骗至郭某某处进行控制。戈某某进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赵彬将门反锁,戈某某发觉异常,欲离开该窝点,被告人韩学金、方永东、慈长瑞搂拽戈某某不让其离开,因戈某某呼喊,被告人赵彬、韩学金、蔡东强、方永东、刘彪、彭秋、慈长瑞,在被告人刘仁刚的指使和授意下非法控制戈某某人身自由,由蔡东强、方永东、刘彪、彭秋、慈长瑞按压戈某某四肢,韩学金闷堵戈某某口鼻,赵彬持刘仁刚交给其的毛巾闷堵戈某某口鼻,赵彬、韩学金分别扼压戈某某颈部,后张金金、赵彬指使刘彪、慈长瑞、蔡东强、彭秋等人以逐层叠压的方式压在戈某某身上,此后赵彬双膝跪压戈某某胸部。在上述人员对戈某某进行人身控制、使用暴力过程中,被告人刘仁刚、李江波在该窝点外望风。后被害人戈某某死亡,被告人刘仁刚将该情况告知其上级被告人祁维坤,祁维坤将此事告知其上级被告人焦永利、杨小二,在焦永利、杨小二的指使下,祁维坤伙同刘仁刚、史某某(另案处理)将戈某某尸体抛弃至本市静海镇陆家院村西运西排干渠东岸。

经鉴定:戈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闷堵口鼻可以导致口唇黏膜受伤,多人逐层叠压可造成胸腹部呼吸运动受限,上述行为均能够造成机械性窒息征象,故分析上述行为对戈某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起到一定协同作用或(和)加速其死亡过程的作用。

2017年6月4日,被害人孙某甲被骗至上述被告人刘仁刚负责的传销窝点内,刘仁刚伙同被告人赵彬、李江波、韩学金、刘彪、蔡东强、方永东等人非法拘禁孙某甲。

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谷某某被被告人张金金骗至本市静海区静海镇杨李院村一传销窝点内,被告人梅某某、刘仁刚伙同宁某某、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拘禁谷某某,期间刘仁刚等人殴打谷某某。

上述被告人所属传销组织系以推销“蝶贝蕾”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化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用“五级三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系该传销组织代理员级别,杨小二负责管理传销组织部分钱款及焦永利等代理员,焦永利等代理员共同负责制作传销组织结构图、并通过其下级被告人祁维坤等培训员管理传销组织的寝室,祁维坤负责管理六个寝室。自2016年9月,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参与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在本市静海区共发展370余人,涉案金额490余万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祁维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电动车等物证;2.110报警单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孙某乙、韩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孙某甲等人陈述;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秋、慈长瑞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江波、郭某某、梅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明知他人犯罪,仍帮助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维坤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越
代理检察员:刘  巍
代理检察员:王  皓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李江波、郭某某、梅某某、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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