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刘仁平,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经理(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分公司”),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被告人刘仁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仁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仁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黄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京注册成立**公司第三分公司,并租用本区**路**号**广场**综合楼**楼设立办公场所,总公司为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刘仁平至**公司第三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刘仁平对该公司业务员岳某某、许某某、尤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决)进行培训、管理,上述五名业务员以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产品等项目为名,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发放传单、打电话、组织外出参观等手段,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允诺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刘某乙、郭某某、孙某某等108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19.9万元,并从中获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68万余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仁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拒不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仁平的供述和辩解;
5.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湖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分公司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刘仁平作为**公司第三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刘仁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仁平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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