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刘仁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O0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l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仁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仁虎伙同蒋某某、陈某某(均在逃)在金华市金东区**街道***小区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他人家中行窃。其中,在*幢*单元***室被害人刘某乙的家中,窃得人民币四千元,黄金耳环一对,苹果6手机一只;在*幢*单元***室被害人朱某某的家中,窃得人民币五百元,珍珠耳环一对,苹果平板电脑二台,手表一块;在*幢*单元***室被害人施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仁虎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湖塘沿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刘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仁虎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仁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刘仁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仁虎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仁虎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文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仁虎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