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付寿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4214号

被告人刘付寿(曾用名刘亨),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文盲,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04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付寿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付寿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付寿至本区**路**道东南角喆啡酒店停车场内,采用拉开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沪******的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付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经教育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证实车内现金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以及制作的视频截图、人像比对系统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刘付寿实施盗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以及相关物品的扣押与发还情况。

4.被告人刘付寿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以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刘付寿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

6.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刘付寿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付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付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付寿曾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付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付寿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柏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付寿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听取律师意见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其他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