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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代鸿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代鸿,曾用名:刘代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2003年1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代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刘代鸿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小区**幢**楼对面花台处盗窃谢某某家的价值40元人民币的母鸡一只。

2019年8月,被告人刘代鸿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组**室北向**米处在建房一楼门口处盗窃陈某某家价值70元人民币的母鸡一只。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代鸿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组盗窃施某某家的价值84元人民币母鸡一只。

2019年9月,被告人刘代鸿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街村**组**号盗窃柏某某家价值56元的母鸡一只。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代鸿到东川区**街道**村**小组**号门口盗窃普某某家价值315元人民币的鹅三只。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代鸿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门口盗窃李某某家价值990元人民币的牛干巴两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指认、提取、扣押笔录等、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代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代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时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代鸿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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