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仲青,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仲青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仲青谎称已取得对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办工厂废旧物资的拆除和处置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与之签订上述村办工厂废旧物拆除处置合同,收取张某某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间又以过节为进厂拆除废旧物的事给村领导送礼为由,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万元。后一直推脱被害人张某某进厂拆除废旧物,直至失去联系。
另查: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7日收到被告人刘仲青退赔款人民币109万元,张某某表示对被告人刘仲青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
(2)、人口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3)、谅解书、收条、申明;
(4)、被害人张某某本人提供进厂拆除通知书、晋中银行业务委托书、业务专用凭证、废旧物拆除处置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回执;
(5)、太原市清徐县**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以及村党支部、“两委”、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6)、清徐县投资促进局关于山西晋青澜养老中心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清徐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会审会议程表、清徐县第五次会审会项目汇总表、山西晋青澜公司项目建议书、山西晋青澜公司与清徐县投资促进局关于山西晋青澜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服务协议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某证言;
(2)、证人薛某某证言;
(3)、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刘仲青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1)、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刘仲青的辨认笔录;
(2)、证人董某某对被告人刘仲青的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刘仲青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仲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仲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仲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其他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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