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刘会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小区**栋**单元**室。 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冶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会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初,刘会普溜门进入刘某某家,偷走刘某某放在二楼卧室衣柜中的一件棉袄口袋中的400元现金。
2.2018年年初,刘会普窜至刘某某在**镇菜场的菜摊,趁刘某某不备,偷走刘某某放在钱盒里的500元现金。
3.2018年6月,刘会普溜门进入殷某某家,在卧室偷走殷某某放在钱包里的现金6000余元。
4. 2019年5 月1日,刘会普再次溜门进入殷某某家盗窃时被殷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会普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普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会普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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