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雷某某、吕某甲涉嫌公务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早在2002年,邵阳县**乡**村村民吕某戊(已起诉)即追随黑社会老大尹某某(服刑人员),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成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2002至2008年,吕某戊与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即已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2018年1月2日起,吕某戊刑满释放后在邵阳县**乡信用社对面自家住宅内开设赌场,再次与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吕某戊开设赌场后,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与被告人刘某、雷某某、吕某甲等人成为赌场常客,有的参与赌博,有的在赌场放帐,有的维护赌场秩序。2018年1月24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并抓获赌博人员蒋某某、尹某甲、吕某丙等人。在成功将赌场查封后,民警欲将查获赌博人员带离现场时,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已判刑)煽动被告人刘某、雷某某以及赌场放帐人员、参赌人员公然对抗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对民警实施撕扯、拳击、推搡、殴打等妨害公务的行为,在上述行为被公安民警及时压制后,被告人吕某甲故意将吕某戊的儿子递进中巴车内,该行为遭公安民警制止时又引发新一轮骚乱,导致公安民警再次被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等人暴力袭击,后致现场执法民警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受伤。
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6月9日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在邵阳县**镇**建材城一居民住宅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视频截图以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不予受理通知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邵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尹某甲、蒋某某、曾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王某某、尹某乙、吕某丁、谢某某、吕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雷某某、吕某甲,同案犯肖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雷某某、吕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雷某某、吕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被告人刘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春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雷某某被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联系方式1500748****)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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