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伟受贿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刘伟,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永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8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伟利用担任*甲公司**部**(主持全盘工作)和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职务之便利,在业务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颜某甲、刘某甲等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46.9999万元;收受张某某所送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折合人民币价值30.56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张某某现金104.9999万元。

永州市*甲公司是永州市政府投资的正处级国有独资公司。*甲公司作为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中心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产管理经营、投融资业务、水务、矿业、保障性住房、铁路集资改造等行政管理工作。2015年11月10日,*甲公司向永州市政府请示采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融资,得到批准。时任市*甲公司**部**被告人刘伟及分管副经理李某某按照公司董事长金某甲、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某的安排,经办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工作事项,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及方某某等人接触并洽谈有关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伟为张某某出谋划策,一是要他去找时任永州**颜某乙给金某甲打招呼,以便确保其能成功承揽本次债券发行;二是在*甲公司拟发债之前,提前告知张某某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及项目要求等相关政策;三是向张某某透露了*甲公司控制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综合成本上限值是7%的内幕信息。2015年11月24日,由*甲公司牵头,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市银监局组成评审小组对当时邀请的四家公司进行评审,最终,张某某实际控制的*丙公司与国金证券组成的联合体以年综合成本7%的报价成功中标。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伟利用担任市*甲公司**部**的职务之便,在市*甲公司发债过程中为张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4.9999万元及凯迪拉克轿车一辆。

(1)收受张某某等人现金100万元。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伟和市*甲公司**部工作人员罗某某、唐某某准备合伙运作承包永州市河东**区**小区建设PPP项目中的融资业务。2017年4、5月的一天,罗某某跟被告人刘伟讲,项目运作的差不多了,目前还需要100万元打点关系,要其想办法。被告人刘伟考虑到2016年市*甲公司、*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其为张某某提供了帮助,于是就向张某某提出要100万元钱。张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5月8日,张某某安排他公司的财务总监金某乙电子汇入100万元到被告人刘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299900********里。被告人刘伟将这100万元钱据为己有,并在当天转进了罗某某长沙农商银行的账户62309018011********里,用于运作合伙项目。

(2)收受张某某现金4.9999万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伟在援疆工作过程中,因信用卡欠款太多,资金很紧。被告人刘伟考虑到2016年市*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其为张某某提供了帮助,就打电话和张某某讲我目前经济有些困难,要其拿5万元钱用于归还信用卡借款,张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11月11日,张某某通过他游戏公司负责人夏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144678731********转了4.9999万元给被告人刘伟中国建设银行帐户62170029901********里,被告人刘伟将这4.9999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

(3)收受张某某送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折合人民币30.568万元。

2016年4月,市*甲公司债券发行成功后,张某某多次提出买台新车送被告人刘伟,并讲为了对双方好,车子就上永州的牌照,把车子上户到张某某老婆朱某某一个亲戚谢某某的名下。2016年12月圣诞节前夕,被告人刘伟在长沙出差,张某某在浙江打电话跟被告人刘伟讲他已买好一台凯迪拉克XTS轿车,作为圣诞礼物送给被告人刘伟。2017年1月8日,张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刘伟讲他已安排了他的亲戚谢某某将买好的车从浙江开到冷水滩送给被告人刘伟,并讲他自己有事就不来永州了。当天晚上谢某某便把车子开到了永州。第二天,按照被告人刘伟与张某某的约定,由被告人刘伟妻子郑某甲到其所在单位冷水滩区**局**派出所为谢某某办理了暂住证明,谢某某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好车辆入户手续后,把该车和购买合同、购置税发票、入户资料和牌照等交给了被告人刘伟,该车车牌照为湘M*****,共计花费30.568万元。被告人刘伟将该凯迪拉克轿车据为己有并与其妻子郑某甲共同使用。

2、收受颜某甲现金30万元。

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伟任**公司**部**,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对接**区改造贷款工作。广州市**工程咨询公司**分公司**颜某甲在承揽市*甲公司棚改项目贷款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时,刘伟帮忙提供了部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必须的资料。2015年年底,在需要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时,被告人刘伟向公司财务部打招呼,帮助颜某甲插队审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费用优先支付给了颜某甲。另外,市*甲公司其他项目有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被告人刘伟将业务信息提供给颜某甲,帮助颜某甲在市*甲公司承揽了很多业务。颜某甲于2017年8月14日、8月15日、8月16日通过银行分三次转账共计20万元到被告人刘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9901********里。被告人刘伟根据张某某的借款要求,从该银行账户里转了18万元到62170015400********里。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伟因信用卡欠款急需归还,又向颜某甲索要10万元。2017年12月11日,颜某甲通过其妻子卿某某的银行账户分两次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转账到被告人刘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9901********里,被告人刘伟将其中7万元归还信用卡欠款,按照张某某的借款要求转账给谢某某3万元。

被告人刘伟将上述3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借给张某某和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

3、收受刘某甲现金12万元。

*乙公司系市*甲公司全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7年3月,被告人刘伟任*乙公司任**,分管工程与融资,并主要负责**小区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作。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市*甲公司**小区项目的**刘某甲多次找到刘伟帮忙,在**小区拆迁难度大、进度慢、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只有50%等问题上,被告人刘伟都积极主动帮助刘某甲找领导沟通协调,要工程部抓紧时间联系相关部门。2018年2月初,被告人刘伟帮助刘某甲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优先拨付贷款3000万元左右,用于支付**安置小区项目的工程款。贷款拨付不久,张某某因在永州开游戏公司需要筹钱找刘伟帮忙,被告人刘伟考虑在**小区项目上帮了刘某甲很多忙,于是向刘某甲提出借30万元钱,刘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2月13日,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到刘伟建行账户62170029901********里,当天被告人刘伟将这30万元按照张某某的借款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金某乙。2018年过完年后,刘某甲找到被告人刘伟补写了一个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刘伟并没有将这30万元归还给刘某甲。

2018年5月,被告人刘伟信用卡欠款急需归还,另外省委巡视组对市*甲公司财务进行清查时要求报账不规范的要求清退,于是被告人刘伟又以借的名义向刘某甲索要2万元钱,刘某甲于2018年5月2日安排他公司员工吴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到被告人刘伟建行账户62170029901********里。

2018年8月,刘某甲打电话催被告人刘伟还钱,被告人刘伟将该事告知了张某某。2018年8月8日,张某某通过夏某某的银行账户转了5万元到被告人刘伟建行账户62170029901********里,但当时被告人刘伟资金紧张,就向刘某甲谎称其朋友那边资金还没周转过来,这5万元用于被告人刘伟个人信用卡的还款。2018年9月,刘某甲再次催被告人刘伟还款,被告人刘伟告知张某某后,张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夏某某的银行账户转了25万元到被告人刘伟建行账户62170029901********里,当天被告人刘伟将这25万元全部转账到自己建行账号为623668299900********的账户里,然后又从该账户里转了20万元给刘某甲,剩下的5万元还了2万元给郑某乙,另外3万元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刘伟想到两次以借的名义要了刘某甲32万,还了20万元,还有12万元未还,就打电话试探刘某甲,问剩余12万元怎么处理,刘某甲讲该12万元不用再归还,算作刘伟对他提供帮助的好处费,刘伟遂将该12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职务任免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市*甲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乙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劳动合同书、永州**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市*甲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市*甲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卷的相关资料、债券承销协议、银行资料及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湘M*****机动车档案、保险、购车等相关资料、市*甲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合同签订审批表、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告、市*甲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融资顾问协议、市*甲公司关于确定非公司发行公司债发行方案和承销服务机构的请示、市*甲公司关于采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进行融资的请示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公文办理笺、永州市财政局对《关于采用非公司发行公司债进行融资的请示》建议、市*甲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签订的市*甲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湘M*****机动车档案、保险、购车等相关资料、市*甲公司与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来往业务的相关资料、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湖南省**工程公司关于刘某甲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湖南省**工程公司永州市**改造项目经理部收据三张、招待费用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帐户支出交易明细两份及吴某某银行转帐的电子回单、借条、刘伟建设银行帐号为62170029901********及62366829900********银行帐户流水、夏某某长沙银行帐号为62144678731********银行帐户流水、金某乙中国银行帐号为62179062000********、工商银行帐号为62220812020********、建设银行帐号为62170015400********银行流水明细、卿某某渤海银行帐号为10015549********银行流水明细、东监查扣【2019】壹号查封/扣押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乙、李某某、郑某甲、罗某某、谢某甲、颜某甲、卿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利用担任**公司**部**、**公司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6.9999万元;收受张某某所送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折合人民币价值30.5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伟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