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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故意杀人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晓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捕前住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居住在宁城县**镇**村**组。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去世之后,居住在**村**组的李某某便经常到刘某家吃饭、让刘某给其洗衣服、向刘某索要财物、弄坏刘某家的电饭锅等等,引起被告人刘某的不满。2018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从外地回到家中发现洗衣机内有死老鼠,怀疑是李某某所为。2018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戴手套持铁锤、头灯手电从自家来到李某某家中,跳窗进入李某某家东屋,持铁锤猛砸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某头部数下,致李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钝器伤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晖

代理检察员:宋春雨

2019年3月18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十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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