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伟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志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刘某某、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合谋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租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后店村樟山社422号作为窝点,购买电脑与多部手机等设备,并以每月支付3000-4000元工资、抽成另算的方式雇佣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四被告人使用多部手机,利用“天下游”手机软件,虚拟定位添加好友建立大量通讯群组(微信群),再通过与网上上线平台合作,复制上线平台的淫秽视频、图片,通过电脑剪辑后发布至上述微信群。在发送淫秽图片、视频中设置二维码打赏,接受不特定人从微信付费进入观看淫秽视频内容,非法从中牟利。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刘某某、林某某非法传播图片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提取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共计126108张,经漳州市公安局鉴定,其中15241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刘伟林、刘志凯、刘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材料;7.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伟林为刷点击量牟利,以每套400元至6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价格向吴某某(已判刑)收购67套成套银行卡信息,包括公民个人银行卡及相对应的绑定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卡(部分包含银行卡U盾),其中41套因银行卡密码错误或绑定负债银行卡被退回。被告人刘伟林收购上述银行卡后,用于注册微信并实施刷今日头条流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聊天截屏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伟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伙同刘某某、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图片共计1524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林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在共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中,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 蒋 威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伟林、刘志凯、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5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对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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