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4年起,被告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谎称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投资各项工程需要资金,投资酒店等,向各出借人承诺月息2%至5%吸收公众存款。通过杨某甲等人对外相传,陆续认识集资参与人廖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文某某、徐某甲、夏某某、刘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叶某甲、余某某、严某某、于某某、叶某乙、华某某、刘某乙、徐某乙、杨某乙等人,又通过文某某介绍认识集资参与人唐某某,通过卢某某介绍认识集资参与人谢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与以上廖某某、李某某等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获取相应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获取利息差,并将涉案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投资酒店,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等。根据惠州市金瑞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专项审核报告》(文书号:金瑞专审字(2019)0**号)审计,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计7893.9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7月5日零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刘某某在惠州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70%股权及查封在惠州的房产2处及名下车辆3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893.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