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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伟波、黄健雄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18〕136号

被告人刘伟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从化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健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广西桂平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波、黄健雄、朱某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伟波通过看书、上网等方式自学得盗取他人陌陌账号的方法。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伟波在佛冈县汤塘镇**路**店**楼成立“**镇**电子商务部”盗取他人陌陌账号并用于销售获利。被告人刘伟波雇请造号人员谭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利用手机、电脑通过土豆软件收发平台、神话验证码平台、E码平台等获取得用于修改他人陌陌账号密码的验证码,未经原陌陌账号使用人同意,更改他人陌陌账号的密码,并通过再次获取验证码解绑原陌陌账号注册的手机号码,从而盗取得陌陌账号。2017年5月,被告人刘伟波自学编辑了触摸精灵软件用于自动修改他人陌陌账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的陌陌账号。造号人员将盗取得的陌陌账号和修改后的密码及相关数据交由仓库管理员周某甲进行陌陌账号升级,再由销售部门的黄某乙、邓某甲、周某乙等人通过网络销售获利。经统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伟波贩卖陌陌账号69212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540025.92元,

2、从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健雄在佛冈县汤塘镇**路黄某丁出租楼**室成立**电子商务部,加盟**镇**电子商务部,独立盗取他人陌陌账号用于网络销售获利。黄健雄雇请造号操作员黄某丙、高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利用手机、电脑通过天码平台、E码平台、海码软件获取得用于修改他人陌陌账号密码的验证码,未经原陌陌账号使用人同意,更改他人陌陌账号的密码,并通过再次获取验证码解绑原陌陌账号注册的手机号码,从而盗取得陌陌账号,再由古某某通过网络销售陌陌账号获利。经统计,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健雄共盗取陌陌账号33617个,贩卖陌陌账号非法获利683127元。

3、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朱某甲就让造号操作员邓某乙提供盗取的陌陌账号给其网络销售获利,朱某丙2016年9月开始受雇朱某甲利用网络销售盗取的陌陌账号。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来到被告人刘伟波的佛冈县**镇**电子商务部作为一主管独立带队盗取和销售陌陌账号,该团队有造号操作员邓某乙、陈某某、周某丙,销售员朱某丙。邓某乙、陈某某、周某丙利用手机、电脑通过土豆软件收发平台、神话验证码平台、E码平台获取得用于修改他人陌陌账号密码的验证码,未经原陌陌账号使用人同意,更改他人陌陌账号的密码,并通过再次获取验证码解绑原陌陌账号注册的手机号码,从而盗取得陌陌账号,再由朱某丙通过网络销售陌陌账号获利。经统计,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共盗取陌陌账号33978个,贩卖陌陌账号13068个,非法获利27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电脑、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陌陌账号数量和销售金额统计表等书证;3.冯某某、周某甲、刘某丙、古某某、朱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伟波、黄健雄、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波、黄健雄、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健雄、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照福

2018824

附:本案案卷材料二十三册( 含录音录像卷二册,内有WD Elements移动硬盘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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