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伟,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厨师,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7月5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之前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伟,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伟于2020年3月至4月间,欲至海安市**村**组**号陈某甲家实施盗窃,两次至陈某甲家附近踩点。
1.被告人刘伟于2020年7月1日下午,至陈某甲家,溜门入室,在陈某甲家房间内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
2.被告人刘伟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至陈某甲家,溜门入室,欲盗窃该房间内的2条硬中华香烟,被陈某乙发现后未果,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840元。
3.被告人刘伟于2020年8月14日下午,至陈某甲家,溜门入室,在陈某甲家西侧房间内窃得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刘伟家属已代为退赔陈某甲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伟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陈某甲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伟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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