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伟良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刘伟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2010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伟良携带作案工具到本区**街**大道**站**出口附近的人行道处,在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70元)时,触发了该车上的报警装置,被害人李某某发觉后将被告人刘伟良抓获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刘伟良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伟良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涉案地点和物证照片、被盗车辆购买发票等书证;5.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发案、立案、破案材料及归案经过;10.户籍和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检察官助理:侯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伟良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4.扣押在案的工具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穗埔检量建〔2020〕510号《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