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伟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8〕357号

被告人刘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伟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桥路红光鹏程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颗粒混合物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取样、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扣押、称量、取样笔录;3.毒品检验鉴定书;4.毒品及毒资照片;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伟的供述与辩解;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尚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伟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