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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传树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刘传树,男,196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032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7年5月至2019年2月任泾县**局副局长(2015年9月起兼任泾县**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任泾县**局主任科员,住泾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传树因严重违法,于2019年3月5日被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被告人刘传树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调查机关以刘传树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5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8月15日调查机关重新移送。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08年至2018年,刘传树在担任泾县**局副局长和相关专项项目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4.55万元,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变更、项目征地、环境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安徽宣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黄某甲为了能够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变更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42万元。

(1)2015年夏天的一天,黄某甲在泾县皖南第一街附近,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泾县“绿都”宾馆附近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0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原泾县**局办公楼下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0万元。

(4)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泾县泾川镇气象路“水立方”浴场附近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0万元。

(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泾县青弋江北路黄某甲施工工地上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至2018年,安徽*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为了能够在水利工程项目征地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11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泾县阳光水岸小区门口老“徽商酒楼”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原泾县**局附近的“水利酒楼”送给刘传树人民币3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泾县阳光水岸小区附近“昌盛楼”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3万元。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蔡某某在泾县阳光水岸小区附近“昌盛楼”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3万元。

3.2017年至2018年,泾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某,为了能够在泾县幕溪河晏公段防洪治理工程的征地、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10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某在泾县“楼外楼”酒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程某某在泾县国土局附近“众鑫”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5万元。

4.2017年至2018年,安徽*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许某某为了能够在**工程桃花潭段的征地、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10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泾县国土局附近“众鑫”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3万元。

(2)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泾县国土局附近“众鑫”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泾县“瑞麟湾”酒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某在泾县国土局附近“众鑫”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3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安徽宣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某某为了能够在**工程黄村段的征地、施工环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10万元。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卞某某在原泾县**局附近的“水利酒楼”送给刘传树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卞某某在泾县“同心楼”酒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5万元。

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徽*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为了能够在泾县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的第一标段的施工环境协调、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在泾县皖南第一街附近送给刘传树人民币5万元。

7.2008年至2013年,工程承包人汪某某为了能够在水利工程承接、验收审计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刘传树人民币合计3.5万元。

(1)2008年的一天,汪某某在泾县“聚迎阁”饭店送给刘传树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某在泾县南门老街刘传树岳父家中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3)2013年年底的一天,汪某某在泾县国土局附近的一家饭店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万元。

8.2013年期间,安徽*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某为了能够在泾县幕溪河县城段防洪工程的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刘传树现金、财物合计价值2.0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佘某某在泾县南门口附近送给刘传树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佘某某在原泾县**局附近送给刘传树一张面值500元的“如海超市”购物卡。

9.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宣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吴某某为了能够在*甲河榔桥镇防洪工程2标段的征地协调、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得到刘传树的关照,在刘传树办公室送给刘传树人民币1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7年4月12日,安徽**工程泾县城区段项目由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6145.111万元价格中标,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青弋江大桥至幕溪河口堤防、新建秦坑河口至南门头段堤防、泾县城防洪墙加固。其中上游段由阜阳人李某某承包,下游段由泾县人黄某甲、黄某乙父子承包。该工程发包方(项目法人)系泾县**工程建设管理处,刘传树任法定代表人(主任),主要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期间,刘传树故意逾越职权并纵容李某某盗采河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5.03304万元;不履行工作职责,对黄书新、黄某甲盗采河砂放任监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5.581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滥用职权罪

2018年4月,李某某以该工程建设需要砂石为由向刘传树提出在青弋江河道内取砂的要求,刘传树明知李某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且工程所用砂石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擅自决定并同意李某某在未报批的情况下在青弋江水西段下游主河道内取砂,且后期未进行任何监管。李某某利用工程建设取砂之名,在青弋江城区段盗采砂石,除少数用于工程建设外,大量砂石在加工后对外出售。

2018年11月19日,泾县公安局对阜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对李某某等人施工区域查封及盗采砂石量进行鉴定,泾县**工程城区段李某某组织的开挖区开挖量为175023.6吨,按照泾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砂砾石”每吨14元的价格认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5.03304万元。

2.玩忽职守罪

2017年9月,黄书新、黄某甲父子从中标公司阜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泾县城区段下游段的劳务分包资格,在施工过程中,黄氏父子安排工人驾驶挖掘机在青弋江河道内盗采砂石。刘传树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黄氏父子存在盗采砂石行为,未予以制止或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2018年11月19日,泾县公安局对阜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对黄书新施工区域查封及盗采砂石量进行鉴定,黄书新在施工区域青弋江河道内开挖量为39700.8吨,按照泾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砂砾石”每吨14元的价格认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5.58112万元。

2018年11月,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泾县**局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发现本案渎职犯罪线索。2019年3月5日,泾县监察委员会对刘传树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通知县**局党组,由**局党组派人陪同刘传树到泾县纪委监委接受调查。到案后,泾县监察委员会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被留置期间,刘传树如实供述了渎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部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县**局历年领导分工文件、**工程城区段等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制度材料、县**局及编办文件、会议记录、泾县**局文件处理单、现场照片、砂石量估算报告、到案经过、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蔡某某、程某某、许某某、卞某某、周某某、汪某某、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49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传树的供述和辩解;

4.泾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传树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5.0330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传树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5.581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传树一人犯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海燕

代理检察员:刘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传树现被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220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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