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传红诈骗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传红,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传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经营恩施市**汽贸店的被告人刘传红在收到他人的购车款后,并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其中的大部分购车款用于网络赌球及购买体育彩票,共计骗取他人购车款284729.21元(人民币,以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刘传红与郑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购车协议,后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传红转账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通过**担保公司贷款75000元,贷款成功后**担保公司向被告人刘传红支付50000元购车贷款。被告人刘传红在收到上述95000元购车款后,除支付为郑某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4618.79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950元及缴纳车船税360元、购车定金2000元外,并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将余下的87071.21元购车款用于网络赌球、购买体育彩票及生活开支。2019 年2月23 日,郑某某找到被告人刘传红说没有提到车但要还第一期车贷了,被告人刘传红遂代郑某某还了第一期车贷2642元。

2.2018 年12 月初,张某某委托赵某某帮忙找一家买车较划算的车行,后赵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传红,赵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传红达成购车协议,委托被告人刘传红为其购买一辆“东风风度”越野车。随后张某某与赵某某按照约定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刘传红转账及微信转账共计70000元首付款,后张某某又通过“**金融公司”贷款90000元作为购车余款,贷款成功后,贷款公司将85000元转给被告人刘传红作为张某某购买该车的余款。被告人刘传红收到上述155000元购车款后,除缴纳购车定金2500元外,并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将余下的152500元购车款用于网络赌球、购买体育彩票及生活开支。2019 年1月31日,在贷款公司的催促下,被告人刘传红给贷款公司还了贷款65000元。2019 年6月30日,按照汽车抵押协议,因被告人刘传红没有按时将90000元购车款退还给张某某,被告人刘传红便将其所有的一辆“福特”牌小车作价30000元抵押给张某某。

3.2019 年1 月1 日,李某甲通过朋友李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刘传红,当日,李某甲与被告人刘传红达成购车协议。次日,李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给被告人刘传红58137元购车首付款,之后李某甲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80000元购车贷款转到被告人刘传红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刘传红收到上述共计138137元购车款后,除缴纳购车定金2000元外,并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将该购车款中的78000元用于网络赌球、购买体育彩票及生活开支。后李某甲一直未提到车,多次和被告人刘传红电话沟通,被告人刘传红迫于无奈,遂将剩余的58137元购车款退还给了李某甲。

4.2019 年1 月17 日,李某丙委托曾与被告人刘传红一起经营**汽贸店的张某甲购买一辆“广本缤智”牌新车,谈好的裸车价全款为136800元,当日,李某丙将136800元转账给张某甲。后张某甲与被告人刘传红达成购车协议,委托被告人刘传红为其购买一辆“广本缤智”牌汽车,并将126800元转账给被告人刘传红。被告人刘传红收到126800元购车款后,除缴纳购车定金2000元外,并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将该购车款中的64800元用于网络赌球、购买体育彩票及生活开支。之后过了约定的提车时间张某甲一直未按照约定提到车,张某甲遂多次打电话找被告人刘传红退款,被告人刘传红迫于无奈,遂将余下的60000元购车款退还给了张某甲。

2019年4月3日,恩施市公安局白杨坪派出所民警在恩施市金桂大道花果山小区一租住屋内将被告人刘传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传红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红在收到他人的购车款后,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而是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其中的大部分购车款用于网络赌球及购买体育彩票,共计骗取他人购车款284729.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勇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传红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内附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