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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传胜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刘传胜,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号。告人刘传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传胜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传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托关系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的事实,欺骗王某某、张某甲为其介绍被害人,后王某某、张某甲为其介绍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等共计17人,被告人刘传胜通过王某某、张某甲收取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等17人共计人民币219996元。案发前,被告人刘传胜通过王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退款33200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86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传胜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传胜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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