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伯友,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53********,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现住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余泉,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伯友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刘伯友在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家中煮饭,被害人刘某甲回家后因抱怨父亲刘伯友无能而引发二人争吵。随后刘某甲在其卧室门口持铁棍击打刘伯友头部,刘伯友便持山钩刀对刘某甲上臂、下肢等处连砍数刀致其倒地,刘伯友回卧室休息后便对刘某甲置之不理。次日早晨,刘伯友发现刘某甲已无呼吸,便用上衣套在刘某甲手臂上,并用被子盖住刘某甲尸体。同年6月2日9时许,刘伯友将杀害刘某甲一事主动告知邻居邢某某并让其通知弟弟刘某乙处理尸体,刘某乙得知后赶到现场并报案。经鉴定:刘某甲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钩刀1把、铁棍1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银行账户明细、存款凭条等;
3.证人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的证言;
4.被告人刘伯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伯友持刀连续、多次砍击被害人刘某甲后,未及时抢救被害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宪鹏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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