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佩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1月13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佩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佩河无证驾驶钱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双城区**镇张某某家门前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张某某家门前时,将沿该道路自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后刘佩河驾车逃逸,张某某经哈尔滨市医大二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刘佩河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刘佩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刘佩河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由其家中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佩河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佩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佩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佩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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