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佳,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佳,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0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病未执行);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许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佳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毒品海洛因给陈彤。
被告人刘佳、许佳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2020年6月19日下午,陈彤电话联系被告人许佳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刘佳让许佳告诉陈彤晚点来拿毒品。随后刘佳在长沙市开福区**巷子里,以2700元的价格从“雷猛子”(另案处理)处购买3克海洛因。当日22时许,刘佳让许佳电话联系陈彤来拿毒品。至当日23时许,陈彤来到福泽园小区B栋2114房,刘佳将0.43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陈彤,陈彤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许佳。随后公安机关在福泽园小区B栋一楼抓获被告人许佳和陈彤,在陈彤处查获一包疑似毒品黄色粉末,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6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2114房抓获被告人刘佳。6月20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进行搜查,在客厅茶几上查获疑似2包毒品黄色粉末,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量,扣押的三包黄色粉末净重共计1.67克。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三包黄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刘佳、许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佳、许佳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佳、许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许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佳、许佳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佳、许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佳、许佳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佳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