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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佳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刘佳,女,198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21980********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西楼**楼**门**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楼**门**号。2011年12月5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佳为获取非法利益,遂萌生向卖淫女介绍嫖客从中获取介绍费的想法,并于2019年1月至8月间先后3次向卖淫女介绍嫖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6日、3月25日,被告人刘佳先后两次介绍卖淫女冯某某给证人周某某,后二人均在唐山市路北区爱琴海购物中心附近一日租房内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刘佳因此获取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佳通过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卖淫女高某某给证人张某某,后二人在唐山市滦南县**小区**楼**室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刘佳因此获取介绍费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刘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佳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佳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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