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刘佳佳,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1********555X,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5854,汉族,初中文化,平顶山**集团****工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佳佳伙同高某某、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路一家属院内租用一套民房,放置两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机”和10台具有赌博性质的“大富翁”机器,召集人员进行赌博。2019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加入,共同经营该电子赌博场所,2019年6月12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被告人刘佳佳参与经营期间,累计盈利1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经营期间,累计盈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赌场记帐本9本;
2.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账本统计表等;
3.证人汤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佳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耀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佳佳、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物证记账本9册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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