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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佳佳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刘佳佳,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颍泉区人,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居委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佳佳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下,利用改装的皖K0****厢式货车,储存成品柴油或汽油,为非法牟利擅自向阜阳市**有限公司及吴某某、姚某某等多人非法销售汽油或柴油,销售金额约为77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厢式货车1辆,JAC牌,皖K0****,内有装油箱及加油器、监控主机1个、单据75个、名片99个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库单、出库单、成品油销售许可和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申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佳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佳明知未取得经营成品油的资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汽油和柴油的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佳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佳佳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厢式货车1辆,JAC牌,皖K0****,内有装油箱及加油器、监控主机1个、单据75个、名片99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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