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佳佳,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颍泉区人,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居委会**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佳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佳佳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下,利用改装的皖K0****厢式货车,储存成品柴油或汽油,为非法牟利,擅自向阜阳市**有限公司及吴某某、姚某某等多人非法销售汽油或柴油,销售金额约为77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厢式货车1辆,JAC牌,皖K0****,内有装油箱及加油器、监控主机1个、单据75个、名片99个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库单、出库单、成品油销售许可和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申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佳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佳明知未取得经营成品油的资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汽油和柴油的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佳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附:
1.被告人刘佳佳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物:厢式货车1辆,JAC牌,皖K0****,内有装油箱及加油器、监控主机1个、单据75个、名片99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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