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刘俊,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址: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单元**室(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松业,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定远县**中心职工。户籍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路**号**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道义,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街**号**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王松业、王道义、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6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俊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组织被告人王松业、王道义、杨某甲等人采用殴打、拘禁、威胁、滋扰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抢占他人财物,欺压百姓,为非作恶,制造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0年10月份左右,刘俊先后借给当原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一部分资金。2011年,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其向他人的借款大都未能偿还。2011年7月,刘俊以索要债务为由,指使王松业、王道义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某乙公司建设的办公大楼,采用谩骂、打砸、恐吓的方式将在楼内办公的某丙公司(包含某乙公司在内的12家出租车公司组成)员工强行赶出大楼,声称由刘俊接管该大楼,并阻拦附属的维修厂正常营业,上述出租车公司被迫搬离,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正常经营。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李某某入狱,李某某亲属王某甲帮助李某某解决后续债权债务问题,其向租用某乙公司办公用房并且对李某某有债权关系的某丁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请求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以解决经营困难,徐某某同意。此后的一天,刘俊指使王松业、王道义找到徐某某,强行要求徐某某将租金以现金形式交给刘俊来抵债,又对来到徐某某办公室来协商的王某甲进行踢踹殴打,逼迫王某甲同意,王某甲被打后无奈答应将租金转给刘俊收取,此后由刘俊等人强行索要两年租金约40万元。
3、2012年,王某甲及李某某家人将**路**号某乙公司大楼租赁给某己公司**路**项目部使用(以下简称某庚公司)。刘俊认为某乙公司大楼出租应由其收益,遂在2012年3月带领王松业等人上门对某庚公司人员威胁、恐吓,强行将项目部工作人员赶出,要求将项目部租金交给刘俊,某庚公司人员报警,后经某庚公司负责人院协商,向刘俊付一部分租金,才得以继续留在原地办公。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刘俊改变主意,又要求某庚公司项目部搬离,指挥王松业等人又继续采用辱骂、恐吓,驱赶项目部人员,某庚公司项目部不堪滋扰,被迫搬离某乙公司大楼。
4、2014年3月份的一天,刘俊指挥王松业、王道义使用推土机等工具器械,无故将某乙公司大楼与某戊公司之间的围墙推倒。负责某戊公司基础建设的人员将公司土地、规划等文件拿出来与王松业、王道义等人理论,王松业、王道义不予理会。之后一段时间,徐某某组织人员重建围墙时,刘俊又指挥人员将在建的围墙推倒拆除。
5、2014年8月12日,王松业为向被害人前夫张某某催要债务,伙同王道义以打出租车名义,将开出租车的赵某某骗至某乙公司大院内,扣留出租车向赵某某要债,赵某某理论其早已和张某某离婚,张某某的债务和其没有关系,王松业、王道义仍要强行扣留赵某某车辆,赵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到场后将赵某某带出院子后离开,王松业、王道义遂将赵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某及其亲属又分别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赵某某解救。
6、2015年7月,李某某刑满释放后,某乙公司又搬回**路**号某乙公司大楼旁的一个简易棚内办公,2015年12月份,刘俊指使的王松业、王道义到该办公场所,找当时债权委员会负责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给付债务,王某乙拒绝,二人遂对王某乙谩骂、殴打,王道义持一杯凉水浇入王某乙衣服内。
7、2016年3月左右,某乙公司搬到合肥市蜀山区“大铺头”附近的一个场地内办公,刘俊为催要债务,又多次指使王松业、王道义到某乙公司办公场所滋事、威胁,严重影响平某辛公司的正常办公。
(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下半年,被害人许某某因资金需要从杨某乙、刘俊所开设的某壬公司借了四万元钱,许某某于2009年底将该笔四万元欠款以现金的方式归还,但因其与杨某乙系朋友关系,互相信任,未及时拿回欠条。2010年初,杨某乙与刘俊发生矛盾后离开某壬公司。2011年2月,刘俊指使王松业、王道义、杨某甲等人拿着该笔已经偿还的欠条找许某某索要欠款。同年2月中旬一天早晨11时许,王松业等人又一次来到许某某位于本市包河区**小区的家中逼迫许某某还钱,王松业带领两名男子(身份不明),赖在许某某家中进行滋扰,逼迫许某某家属还钱,又指使王道义、杨某甲等人逼迫许某某出去借钱偿还债务。随后王道义、杨某甲等人将许某某带至包河区**附近的茶楼,在茶楼里对许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其带至附近的一家宾馆对许某某看管,逼迫许某某借钱还债。次日早晨8时许,杨某甲离开宾馆,王道义带领另一男子继续对许某某看管,之后许某某寻机报警,但因误认为经济纠纷,未能有效处置,王道义等人在离开派出所之后仍继续对许某某软暴力逼迫。至第三日晚上22时许,许某某向他人借款四万元交给王松业,王松业等人才离开。
(三)故意伤害罪
2013年9月12日11时许,王松业、王道义、杨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某癸公司内因索要债务同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王松业指使王道义、杨某甲把高某某“打出去”,随后由王道义拉住高某某,杨某甲用头撞伤高某某鼻部,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某甲因此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5年1月7日,刘俊赠与其女朋友刘某某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以刘某某和他人有债务纠纷,不便于转入其账户为由,让刘某某提供他人账户接受资金。刘某某便借用其朋友被害人金某某的银行账户,金某某同意。当日刘俊用其儿子王某丙的银行账户转款至金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并故意附言:“还款至王某丙账户”,制造和金某某之间的借款假象。2015年1月10日,金某某将该款取出交给刘某某。至当年的9月份,刘某某同刘俊分手。刘俊即以金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为由向金某某索要10万元及利息,金某某不同意,刘俊便指挥他人到金某某丈夫工作的合肥市庐阳区**路**医院以金某某欠债不还滋扰索债。金某某拒绝后,刘俊以其子王某丙的名义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伪造了一份金某某尾号为9626的手机号码与其发短信确认债务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导致法院判决刘俊胜诉,金某某被迫支付12.17万元。
2019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定远县将被告人王松业抓获,同年7月26日执行刑事拘留于合肥市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人王道义抓获,同年7月27日执行刑事拘留于合肥市看守所。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公司向侦查人员投案。2019年11月19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安徽省长丰县**营销部将被告人刘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工商登记材料,证人证言,相关条据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刘俊起诉金某某诉讼材料,短信记录,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卷宗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指挥被告人王松业、王道义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12.1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七十四条、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松业、王道义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王松业、王道义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系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刚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俊、王松业、王道义、杨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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