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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俊军抢劫、盗窃、范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俊军,绰号军军、军哥,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小区**栋**室,农民。200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古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乡排**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街**楼**栋**室,农民。2004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00元;2014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军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军携带撬棍、起子、白手套、黑色毛线帽子、充电式的小手电筒等工具,并驾驶车辆(车牌湘******)从隆回县县城出发到祁东县太和堂镇进行盗窃。为逃避侦查,刘俊军将车辆停放在步云桥镇街上,接着,租车至祁东县太和堂镇路口,因时间尚早,为了不被发现,便在附近山上茅草堆里睡觉休息,等至次日凌晨,刘俊军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步行至祁东县太和堂镇国土所旁的369生活超市,头戴黑毛线帽子蒙面、双手戴手套,从太和堂镇国土资源所大门进入369生活超市后面,用携带的撬棍将该超市防盗门撬开,进入369生活超市内实施盗窃。刘俊军先用起子将收银箱撬开,未找到财物,便开始盗窃超市内的香烟,因声音太大,被睡在超市宿舍内的刘某丙听到动静,用手机查看监控后,悄悄打电话叫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等人到超市来抓小偷。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等人闻讯赶到369超市,当刘俊军察觉自己被发现后,将香烟用袋子装好,背着香烟迅速从超市后面逃走,遇正好赶来的刘某丁,刘俊军用撬棍击打刘某丁的头部,至刘某丁受伤倒地,刘俊军背着香烟继续逃至国土所大门口时,遇上赶来的刘某戊,刘俊军又用撬棍击打刘某戊的头部,并用力将刘某戊推倒在地上,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刘俊军携带的起子和手电筒掉在国土所门口地上,其盗窃的香烟跌落在路上。其中:有黄芙蓉王烟大支装5条、黄芙蓉王烟小支装1条、领航芙蓉王香烟1条、软芙蓉烟3包、蓝芙蓉王烟2包、和气生财烟7包、软中华香烟7包、盖中华香烟7包、黄芙蓉王香烟5包、和天下香烟1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850元。经祁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3.被告人刘俊军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物证鉴定书;鉴定文书;5.提取物证笔录。

二、盗窃罪

2020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军伙同范某某预谋驾车来祁东盗窃财物,刘俊军便携带一根撬棍、起子、白手套、黑色毛线帽子、充电式的小手电筒等工具,并驾驶车辆(车牌湘******)与范某某一起从隆回县县城出发往祁东县方向。经过祁东县太和堂镇时,为逃避侦查,刘俊军将车停放在太和堂汽车站附近。两人租车至祁东县官家嘴镇路口,欲等半夜再到祁东县官家嘴镇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因时间尚早,两人便在附近一间空置的民房休息。直至1月11日晚12时左右,两人头戴黑毛线帽子蒙面、双手戴手套,刘俊军还携带撬棍、起子等作案工具,步行至祁东县官家嘴镇街上寻找目标盗窃,当步行至祁东县官家嘴镇街上麦田阳光超市附近时,范某某负责在旁边望风,刘俊军用撬棍将周某某家(麦田阳关超市隔壁)一楼后门撬开,两人进入周某某家一楼室内,发现无值钱的财物,便将周某某放在家中5斤左右的腊肉、2只肉鸡、1只肉鸭盗走,价值人民币266元。

2020年1月12日凌晨,两人在周某某家盗窃完毕后,又步行至祁东县官家嘴镇街上继续寻找目标盗窃,两人商量盗窃车内财物,刘俊军负责撬车窗玻璃实施盗窃,范某某负责望风和拿盗窃的财物。两人在官家嘴镇共撬坏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伍某某、张某某、管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的小车车窗玻璃,并将车内财物盗走,共盗走车内现金100余元及1台笔记本电脑、1台金色苹果6手机、1台******手机、1双巴宝莉皮鞋、1件黑色外套、1件黑色羊毛衫、1个黑色斜挎包、6包蓝芙蓉王香烟等财物,共损坏9辆车的车窗玻璃。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中被损坏财物共计3150元,被盗财物共计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俊军、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刘俊军与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俊军一人犯数罪,被告人范某某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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