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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俊品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刘俊品,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逮捕。

值班律师刘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俊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编造安排工作、工程招标需要钱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屈某某、吴某某、白某某人民币共计16.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借款及自己消费等。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刘俊品以办理被害人屈某某的儿子屈某甲到济宁市**人民法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屈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刘俊品以办理被害人吴某某的女儿田某某去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俊品以建设山东省**监狱防爆中心工程项目招标需要活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刘俊品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俊品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俊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俊品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品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俊品判处四年以上四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俊品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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