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俊峰,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街**村**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刘俊峰199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峰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8时20分,被告人刘俊峰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多福路口的三镇民生甜食馆内,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其上衣左边口袋内的红色OPPO R15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刘俊峰将该手机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43元。
接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7日将被告人刘俊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刘俊峰的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刘俊峰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刘俊峰的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俊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检察官助理:龙飞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俊峰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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